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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管理,保证维修质量,维护维修企业及个体维修户和用户的正当权益,根据经***院批准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修改为:“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主管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进行管理。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方和被培训方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省***决定对《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三条增加第二款:“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进行管理。
5、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应当依法经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长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统一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和行驶安全,提高社会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证维修质量,维护交通安全,保护承修、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应当依法经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合理收取费用。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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